省考常识 |《民法典》——物权法(下)

摩广公考
2024-12-04

广东省考当中法律常识题是每年都会有的必考题,近年来相对较新颖的法律考点便是关于《民法典》的考题,所以今天摩广公考为大家带来了《民法典》中物权法相关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二、物权的变动


不动产物权变动: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房屋买卖,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买受人才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动产物权变动: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物权的保护


当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四、一些具体规定


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需办理登记,一般无偿设立,不能转让、继承,居住权人去世后权利消灭。


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 并行。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如小区内的道路、绿地等属于业主共有部分。


抵押期间抵押物的转让: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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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物权法的详细内容了,希望摩广公考的分享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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