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考行测常识经常考察一些易混淆的细节,特别是民法典发条中对某些词的解释,既贴近生活,又能够摸底到学生水平,所以我们在复习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一些细小的点,比如今天摩广公考分享的定金与订金的法律效益有什么不同?
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当给付定金的一方履行债务时,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例如,甲向乙购买一批货物,甲支付了定金,在甲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提货时,定金可以抵作货款的一部分。
而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比如,甲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购买乙的货物,甲就不能要求乙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例如,乙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货物,那么乙需要向甲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担保性质。它一般被视为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主要起预付款的作用。
当交易成功时,订金可以直接作为货款的一部分。例如,甲向乙支付了订金购买商品,交易完成,订金就可以计入总货款中。
如果交易没有成功,不管是因为哪一方的原因,订金通常是可以退还的。当然,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有特别约定,例如约定了订金不予退还的某些特定情况,那么就按照约定执行。不过这种约定的性质和定金的法定规则是不同的。

摩广公考今天分享的小知识点记住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