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考中法律相关岗位或涉及法律知识考查的岗位,必然会涉及到对民法典的理解。而总则编司法解释是对民法典总则编的进一步解释和细化,能够帮助考生更准确、更深入地理解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法律适用规则等内容。摩广公考为大家梳理了以下重点内容。
民法典第二至七编对民事关系有规定的,优先适用二至七编规定,二至七编没有规定的,适用第一编总则编规定(但书条款: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对于同一民事关系,其他民事法律规定比民法典更细化的,优先适用该民事法律规定;民法典规定适用其他法律的,适用该法律;民法典及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基本原则规定。
“习惯”是指在一定地域、行业范围内长期为一般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普遍遵守的民间习俗、惯常做法等。当事人主张适用习惯的,应就习惯及其具体内容举证,必要时法院也可依职权查明。适用习惯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
滥用民事权利的认定需综合考虑权利行使的对象、目的、时间、方式、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因素。滥用权利具有违法性,主要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权利滥用的后果是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若给他人造成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胎儿的法定监护人可作为胎儿行使民事权利的主体,涉胎儿利益发生讼争,应直接以父母作为诉讼主体,加强对胎儿的保护。判断限制民事行为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主要考虑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后果,以及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因素,且需个案衡量。
明确了监护能力的认定标准,在原规定基础上增加了年龄作为自然人的认定因素,并增加了有关组织监护能力的认定规则。父母中有监护能力的一方为当然的法定监护人,避免未成年子女面临监护真空。父母没有监护能力时由其余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担任监护人。指定监护人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并且原则上指定一个监护人,例外可以指定多人。对居委会、村委会指定不服的,向法院申请指定有30天的申请期限,法官审查依据为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变更指定的,审查也依据相应法律规定。意定监护双方享有任意解除权,但委托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解除权的行使有限制。规定了对监护终止情形有异议的救济途径,并将指定监护人纳入到相关法律规定中调整。确认了监护职责委托的效力,但明确监护职责委托不能产生监护职责移转的效力。
扩充了申请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使用了近亲属的概念。规定了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诉讼地位、代管职责以及失踪人的债务承担。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原则上不能作为申请人,除非有申请的必要性,并且需对必要性进行举证。明确了利害关系人对因战争而下落不明的自然人申请宣告死亡的期间计算。
将以实际行为作出意思表示规定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其他形式。细化了重大误解的概念,增加了对价格的错误认识及因果关系的表述,对第三人转达错误作出了补充规定,并准用重大误解的规定。对欺诈、胁迫的认定情形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对法律行为不成立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规定。

法律知识的考察在广东省考的占比比较大,摩广公考的分享内容大家要重点记忆。